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下放

2015-10-12 18:33:00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广州市推进行政审批“条块结合、四级联动、一区为主、重心下移、集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穗办电)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以下放为原则,不下放为例外,开展进一步下放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中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下称审批事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任务
(一) 审批事项向区一级直接下放。
建设工程项目市一级各审批职能部门应对本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凡设立依据未明确规定实施层级或实施层级为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均下放到区一级实施。
(二) 审批事项向区一级委托下放。
建设工程项目市一级各审批职能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将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委托区一级实施。
(三) 审批事项下放区一级办理。
对当前暂不宜直接下放或委托下放的审批事项,市一级审批职能部门须说明理由,报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并将暂不下放的审批事项的“业务受理权”委托给区一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由其统一受理和出件,逐步实施审批事项的“全市联网通办”。
(四) 拓展政务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将各审批职能部门业务系统及审批数据向平台进行集中整合,制定与平台对接的接口标准,促进市、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横向和纵向网络互联互通、协同共享。
(五)落实审批事项下放体制机制保障。
区一级各审批职能部门应全面推动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审批工作机构集中,内设审批工作机构向区一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在不突破人员编制限额的前提下,合理调配区一级人员编制资源,在区一级政务服务中心使用事业编制人员负责综合受理和出件窗口的工作,所需编制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二、     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限
(一) 填报事项下放目录。
建设工程项目市一级各审批职能部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2014]14号)对本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按“直接下放”、“委托下放”、“下放办理(暂不宜下放)”三个类别填报审批事项下放目录初稿报市编办。7月31日前完成。
(二) 审核事项下放目录
市编办会同市政务办、市法制办对各部门填报的审批事项下放目录初稿进行汇总和审核,对各事项下放形式和暂不宜下放的合法合理性形成审核意见,并在审核意见基础上形成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下放目录送审稿,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定。8月31日前完成。
(三) 发布事项下放目录。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下放目录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市编办发文公布。9月30日前完成。
(四) 组织开展事项下放。
建设工程项目市一级各审批职能部门根据公布的目录,组织开展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
1.    直接下放事项:与各区做好对接,加强对区一级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2.    委托下放事项:依照规定程序与区一级受托部门签订委托实施审批事项的《委托书》,加强对受托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
3.    下放办理事项:依照规定程序与区一级政务服务机构签订委托行使“业务受理权”的《委托书》,加强对区一级政务服务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有关审批职能部门做好事项下放的承接工作,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场地、经费保障,确保下放事项顺利落地。10月31日前完成。
(五) 其他事项。
市法制办负责做好事项下放和承接过程中的法律支撑。市政务办负责做好事项下放和承接的信息化、标准化等技术支撑,并对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作进一步优化。市编办负责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方面的业务指导。
因设定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依据调整或审批职能部门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下目录进行修订的,由市编办根据《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办法》实施。
各区、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1.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下放目录表表一(直接下放);
2.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下放目录表表二(委托下放);
3.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下放目录表表三(下放办理)。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联系人:陶娟、李德杰,电话:83104757、83104784,电子邮箱:gzsgsw@163.com)